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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86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26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9时许,被告人官某某在平度市**镇**村**街门前,因排水沟排水问题同邻居苗某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官某某持螺丝刀殴打苗某某,致其右侧第2、3、4肋骨、左侧第3、4、5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官某某于2020年4月8日主动到平度市公安局灰埠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螺丝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强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6.《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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