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官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孝南检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6221988********,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鹰潭市**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园**宿舍。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决定执行。

本案由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于2019年6月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5日决定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孝感市公安局孝南分局于2019年8月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决定将被告人官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拆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7日,被害人肖某某被诈骗资金中的100万元人民币经多个银行账户和五级转账,于同日将其中的25万元人民币转至被告人官某某名下的银行卡账户(账号6222034000010614398)后,再将此款转账至被告人官某某、朱某某、彭某某、陈某戊等人的银行账户上,被告人官某某伙同他人在广东省珠海市以ATM取款机及银行柜面取现的方式从上述账户中将该款取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官某某的身份信息、扣押物品、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2.搜查笔录;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铁军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官某某现羁押于孝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4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