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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某挪用公款案)_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公诉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巴中市巴州区**中学校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巴州区**城。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巴中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本案由巴中市恩阳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4月,被告人官某某在担任原巴州区**中学**期间,因该校资金周转困难,官某某向杨某甲借款60万元,约定月息2分,后杨某甲要求将月息提高到2.5分,该校按规定不能借款。因官某某负有外债,便想将此款以学校的名义借到后自己私用。官某某便与杨某甲协商,同意该校以月息2.5分借入此款,但借款协议上只能载明月息2分,其余0.5分不在协议中载明,用其他途径解决,杨某甲以为是学校借款便表示同意。4月9日,官某某叫学校财务人员文某某拿来《借款协议书》与杨某甲签订了正式协议,官某某在学校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并加盖该校公章,后官某某将自己私人的银行账号提供给文某某,让文某某将该账号提供给杨某甲转款。次日,杨某甲将60万元转入该账号,文某某给杨某甲出具加盖有该校公章的借款单,官某某签字“同意借入”。后官某某将这60万元未入学校账户而是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和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

2019年7月13日,巴中市恩阳区监察委员会通知被告人官某某到案协助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移送函、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任职文件、银行转账明细、民事判决书、债权转移凭证等;2.证人杨某乙、杨某丙、王某某等八人的证言;3.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该计入单位的借款6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和自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洲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官某某现被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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