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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某强奸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803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官某某至位于本区**街**号官某乙家中,明知官某乙之女官某甲智力低下,乘其家中只有官某甲一人之机,进入二楼官某甲卧室并将门反锁,与官某甲发生性关系。经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官某甲重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性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残疾人证、武汉精神卫生中心智测报告单、病历等书证;3.证人官某乙、张某某、刘某某、康某某、官某丙证言;4.被害人官某甲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抓获经过;8.被告人官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9月20日

附:1.被告人官某某现羁押于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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