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官**,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湖南省祁东县白地市*****。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新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涉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被告人官**明知严**(另案处理)可能用于犯罪的情况下,将自己一张卡号为***的工商银行卡以2000元出售给严**,后该银行卡被用于对被害人翼**、张**的诈骗犯罪,翼**被骗的114500元、张**被骗的330000元均通过该银行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怀先
任东峰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官**现羁押在新野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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