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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02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邵武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官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的二轮摩托车,从邵武市****方向行驶,途经***路段与对向由被害人邓某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对官某某的血液抽样送检,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邓某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抽取的血样、驾驶的摩托车等物证;

2.户籍证明、违法信息查询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孝良

检察官助理:林小燕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官某某现住邵武******室,联系电话13960******2.随案移送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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