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康检二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刑事拘留。
本案由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0时43分许,被告人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赣******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赣州市南康区东山街道办事处南华大道虾酷夜宵店门口路段时与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闽******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因无法达成赔偿,李某某报警。被告人官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官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5mg/100ml。
2020年9月15日,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交管大队市区二中队将本案移送事故中队处理。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交管大队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官某某,被告人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2.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甲、谢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理化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龙
检察官助理:廖铭敏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官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南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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