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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蒙自市,现住金平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金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官某某酒后驾驶云******小型越野客车由金平县城区高级中学方向沿金运路驶往金福苑方向,当日20时45分,当车辆行驶至客运北站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18.5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某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琳

2020年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8732****;

2.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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