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云南省金平县人,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州金平县**乡**村,现住蒙某市**房。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蒙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8日1时10分,被告人官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至蒙某市龙井路**街交叉口,与高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蒙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4.95mg/100mL。
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云南省蒙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军军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官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8691538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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