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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某介绍卖淫案)_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刑诉〔2020〕Z167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0 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酒吧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组,现住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宿舍。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占向恒,海南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7月1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官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官某某先后五次介绍他人卖淫并获取报酬,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次于2017年4月某一天晚,被告人官某某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介绍卖淫女杨某某在乐东黎族自治县**酒店客房内为连某某提供一次性服务,被告人官某某获得100元介绍费;

    第二次于2019年4月的某天晚上,被告人官某某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介绍卖淫女给连某某的朋友提供一次性服务,被告人从中获取介绍费。

    第三次于2019年9月12日晚,被告人官某某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介绍卖淫女林某某在**健身房间内为连某某提供一次性服务,被告人官某某获得300元介绍费。

    第四次于2019年12月19日晚,被告人官某某以8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介绍卖淫女林某某在**酒店内为一名昌江籍男子提供一次性服务,被告人官某某获得200元介绍费;

    第五次于2019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官某某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介绍卖淫女林某某在**酒店为陈某某提供一次性服务,被告人官某某获得100元介绍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人身健康检查表、指定管辖决定书;

    2.证人证言:林某某的证言、杨某某的证言、连某某的证言、陈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陈某某的手机提取笔录、林某某的手机提取笔录、连某某的手机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介绍卖淫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本院建议对被告人官某某以介绍卖淫罪在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至两年五个月之间定罪量刑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至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邓瑞文

                          检察官助理:王  野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官某某现羁押于定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检察卷1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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