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19〕520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31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户,湖北省荆门市人,住云南省楚雄市**路**幢**单元**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楚雄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6日00时51分,被告人官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小型越野车沿楚雄市青龙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21时时45分,当车行至中所村路段时与对向当事人陈某甲驾驶的云******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辆受损及陈某甲、於某某、陈某乙、张某某、蔡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官某某血样分析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70.70mg/100ml(乙醇/血);经楚雄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官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於某某、陈某乙、张某某、蔡某某不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司法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重伤三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娟
2019年11月20日
附:1、被告人官某某现住云南省楚雄市**路**幢**单元**号(联系电话:1868788****);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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