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二部刑诉〔2020〕1375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于2020年2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井冈山市**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周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官某某、周某某在其注册的淘宝店铺慈溪市**电器厂销售开关、插座等电器。期间,被告人官某某、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其销售的开关、插座等电器上使用注册商标标识“ ”。同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分别在二被告人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路**号的出租房内查获标注“ ”的开关、插座成品1869个、半成品1624个,包装袋4600个,合格证5000个、冲压机1台、空气压缩机2台、模具1个、包装机1台,其中成品实际销售价格计人民币22514.2元;在位于温州市鹿城区**街道**路**号**楼的**室查获标注“ ”的开关、插座成品753个、半成品465个,盒子3272个,合格证250个,其中成品实际销售价格计人民币19966元。经查,至案发时止,二被告人通过阿里巴巴网络平台销售标注“ ”的开关、插座等成品,实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7000余元,上述已销售与未销售的成品价值总计人民币149000余元。
另查明,注册证号为12390478的注册商标“ ”系公牛集团有限公司所有,注册期限自2015年3月21日至2025年3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主要是开关、插座等。经对比,涉案物品标注的商标标识与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文字或字母基本一致,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笔记本、投诉信、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鉴定书、价格表、身份说明、前科查询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账单详细、淘宝交易信息截图、扣押清单、照片、交易记录、接受证据清单、企业情况、价格表、情况说明、淘宝交易聊天截图、归案经过、聊天记录、进货单据、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彭某某、王某某、姚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官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周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官某某、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多多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官某某、周某某现取保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