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康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官峰来到甘孜州民族干部学院内,将停放在此的车牌号为川V5****的白色丰田越野车副驾驶座位上的女士挎包窃走,取出包内1500元钱现金后,将挎包及包内物品丢弃在该校后院家属楼一栋一单元六楼楼梯间。经鉴定,包内一串人造蜜蜡佛珠项链价值约为800元;两只表面粘黏人造蜜蜡的现代金属器工艺品耳环价值约为400元。
2. 2019年10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官峰进入甘孜州人民医院住院部二楼医生值班室,趁室内无人,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华为笔记本电脑一台。
3. 2019年10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官峰进入甘孜州人民医院急诊科护士站护士值班室,趁室内无人,从被害人忠某某包内窃取现金270元、从被害人李某某包内窃取现金270元,共计5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勘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亦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峰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谭佳利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康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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