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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飞翔诈骗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二部刑诉〔2020〕742号

被告人宗飞翔,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宗飞翔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年6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飞翔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该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宗飞翔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被告人宗飞翔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购买游戏账号对外出租赚钱为由,先后骗取王某某18.02万元。在实施上述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宗飞翔为取得被害人王某某信任,共支付2.808万元“租金”给王某某。

另查明,被告人宗飞翔于2020年6月20日经侦查人员电话联系后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说明及抓获经过、聊天截图和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贾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宗飞翔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提取、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宗飞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飞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飞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宗飞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席敏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宗飞翔(联系电话:1811426****)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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