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宗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5********,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户籍地、居住地:个旧市**社区**号。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陈铭煜,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9********,回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户籍地、现住地:个旧市**社区**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个体户,户籍地、居住地:个旧市**小区**号。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户籍地、居住地:个旧市**路**号,2012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2012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19日止)。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9********,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户籍地、居住地:个旧市**路**号。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许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0********,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无业,户籍地、居住地:蒙自市**街道**村。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88********,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个旧市人,个体户,户籍地、居住地:个旧市**社区**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上列七名被告人于2020年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个旧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丁某某、郭某某、许某某、龚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告人陈铭煜涉嫌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于2020年4月3日退回个旧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5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聚众斗殴罪
2013年9月20日17时,被害人苏某甲的弟弟苏某乙因与被告人宗某父亲发生口角纠纷,被被告人宗某带人打伤。2013年9月22日,被害人苏某甲与被告人宗某相互邀约到个旧市通宝门谈判。当晚22时许,被告人宗某纠集被告人陈铭煜、刘某某、丁某某、郭某某、许某某、龚某某、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个旧市化工小区附近聚集并分发作案刀具。后被告人宗某又带领被告人陈铭煜、刘某某、丁某某、郭某某、许某某、龚某某、卢某某等人到通宝门“恒香乳鸽坊”烧烤摊附近,持刀追砍被害人苏某甲一方的人员,致苏某甲、朱某甲二人被砍伤。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苏某甲伤情为重伤;经个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某甲伤情为轻伤。
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许某某、龚某某于2019年12月11日9时许相继到个旧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非法拘禁罪
为向被害人潘某某索要债务,被告人陈铭煜与穆某某、朱某乙、李某某(三人均已经判刑)三人相互伙同,于2019年9月7日至10日期间, 将被害人潘某某拘禁于个旧市**小区**室、**小区**室等地。在此过程中, 被告人陈铭煜及穆某某、李某某对被害人潘某某进行殴打,并用手铐将其铐在家中。同年9月14日11时许,被害人潘某某趁穆某某、李某某下车吃饭之机逃脱。经个旧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苏某甲、朱某甲、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宗某、陈铭煜、刘某某、丁某某、郭某某、许某某、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伤情鉴定意见;
6.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陈铭煜、刘某某、丁某某、郭某某、许某某、龚某某六名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无视国法,纠集多人参与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铭煜、刘某某、丁某某、郭某某、许某某、龚某某六人持械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铭煜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陈铭煜、刘某某、丁某某、郭某某、许某某、龚某某六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许某某、龚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铭煜、刘某某、丁某某、郭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普颂扬
检察官助理:许 翀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附:
1.七名被告人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十二册,散装材料二十六页,光盘十二张,《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