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宗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萧县**镇**村**自然村**号,无业。被告人宗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1日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9月4日被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被告人宗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时44分许,被告人宗某甲用砖头将**银行**支行的两台ATM机防爆屏、显示屏和一台ATM机的防雨玻璃罩砸坏。经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甲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来
2020年9月1 日
附:
1.被告人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萧县**镇**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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