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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宗某甲,,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萧县**镇**村**自然村**号,无业。被告人宗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7月1日被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曾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9月4日被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被告人宗某甲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时44分许,被告人宗某甲用砖头将**银行**支行的两台ATM机防爆屏、显示屏和一台ATM机的防雨玻璃罩砸坏。经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07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涉案照片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为,被告人宗某甲故意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的情节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金来

2020年9月1 日

 附:

1.被告人宗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萧县**镇**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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