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虎检诉刑诉〔2020〕626号
被告人宗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来苏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庄**号。被告人宗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0 月28 日21 时30分许,被告人宗某甲酒后驾驶鲁HC**** 汽车从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春申湖隧道工地出发,沿旺盛路往西,途经西环高架转友新高架,在滨河路出口处下高架处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宗某甲血液内乙醇浓度为128mg/100ml。
被告人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记录等;
2.证人宗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甲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宗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方鹏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宗某甲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