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镇**村**社**号。2015年5月2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8年9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八日;2018年10月7日,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9月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宗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镇**村**社**号。无前科。2019年9月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6198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万宁市,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景苑**-**-**室。2015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12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兰州新区**镇**村**社。2015年1月22日,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永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2日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乡**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8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无前科。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王某甲、达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兰州新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15日傍晚8时许,宗某甲、宗某乙与甘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职工王某甲在经五路以西、纬五路以南、渭河路以北的空地(原芦井水村当铺附近),因挖砂、拉砂产生矛盾,宗某甲、宗某乙二人对王某甲拳打脚踢,后王某甲挣脱向远处跑去,同时王某甲打电话纠集马某某、张某某、王某乙、杨某某等人到案发现场,宗某甲打电话纠集达某某。马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王某乙、吕某某等人陆续到达施工现场,正准备与宗某甲等人理论时,宗某甲、宗某乙见对方人多怕自己吃亏,便驾车向**公司员工王某甲、张某某、杨某某、王某乙、马某某等人撞去,意图逃跑,但因唯一出口被堵,宗某甲见状将车掉头向相反方向开去,后将车停在砂堆旁,并从后备箱中拿出木棒对王某甲、马某某等人殴打,张某某见状便对现场宗某甲、赵某某的车辆打砸,同时马某某、王某乙等人和宗某甲等人撕打在一起,达某某手持木棒也参与其中,后王某甲、马某某等人将宗某甲、宗某乙等人控制住,并夺下宗某甲手中的木棒。后宗某甲从地上捡起石块,将王某乙头部打破,**公司员工见状又对宗某甲、宗某丙、薛某某围住拳打脚踢。双方斗殴过程中,宗某甲左侧第8、9根肋骨骨折,宗某乙、达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头部受伤,马某某左手小指骨折,砸损赵某某和宗某甲的车辆。经鉴定,宗某甲、马某某损伤为轻伤二级,宗某乙、王某甲、达某某、王某乙损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乙、王某甲、达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王某甲、达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持械聚众打架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王某甲、达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均系传唤到案,到案后,宗某乙、王某甲、达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根据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判处被告人宗某甲三年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宗某乙、达某某、王某甲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杨某某二年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伟民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达某某、张某某、杨某某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甲现住兰州新区**园区**景苑**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77037****;被告人达某某现住兰州新区**园区**景苑**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91907****;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乡**西路**号,联系电话1599617****;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15230****。
2.案卷材料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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