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宗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公司**队**,现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公馆**室。2014年因饮酒驾驶被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行政罚款;2015年因赌博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罚款500元;2016年1月14日因赌博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罚款500元;2019年5月20日因赌博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处行政拘留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被告人宗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公司**队**,现住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二期**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4月17日重新收案;分别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5月11日一次、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早上9时许,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因琐事伙同他人到淮南市经济开发区淮南农场三队被害人吴某甲家中理论,现场宗某甲、宗某乙对吴某甲、吴某甲妻子宗某丙、吴某甲母亲闫某某实施殴打,致吴某甲三人受伤,其中吴某甲右侧睾丸破裂,后经手术切除。经鉴定,被害人吴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案发至今,双方当事人还未达成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吴庆甲等人的陈述;
3. 证人吴庆乙等人的证言;
4.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5. 视听资料
6. 鉴定意见;
7. 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共同故意伤害吴某甲的身体,导致轻伤一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义
2020年5月27日
附:1.被告人宗某甲、宗某乙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贰册、光盘壹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