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宗某甲,男,195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55********,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文盲,群众,务农,住墨江县**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20年8月25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3日因期限届满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4日11时许,墨江县公安局坝溜派出所民警在对坝溜镇**村**组开展入户走访工作时,在被告人宗某甲家查获宗某甲藏匿在二楼天花板处的三支疑似火药枪,其中一支已损坏。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宗某甲持有的1号疑似火药枪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送检的宗某甲持有的2号疑似火药枪是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3.证人宗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普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火药枪一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云芬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宗某甲现住墨江县**村**组**号,联系电话:1838775****。
2.移送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涉案枪支扣押在墨江县公安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