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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贩卖毒品案)_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1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南昌市东湖区******号一民房**(户籍所在地南昌市东湖区****村自然村**号)。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9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4月2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从2018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4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次因病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吸毒人员邓某某(另案处理)通过被告人宗某某同住的女友赵某某,转交人民币700元予被告人宗某某,要求其帮助购买毒品。被告人宗某某购得毒品后,在南昌市东湖区中大南路外贸储运宿舍**单元**室内将两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3克)交给邓某某,获利人民币200元。

2020年1月17日,吸毒人员邓某某通过被告人宗某某同住的女友赵某某,转交人民币800元予被告人宗某某,要求其帮助购买毒品。被告人宗某某购得毒品后,在南昌市东湖区中大南路外贸储运宿舍**单元**室内将三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小袋甲基苯丙胺(约0.3克)交给邓某某,获利人民币100元。

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吸毒人员邓某某甲基丙苯胺尿样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邓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性规定,两次向他人贩卖甲基丙苯胺类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闵 浩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宗某某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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