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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诈骗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9〕536号

被告人宗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63********,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东明县人,户籍在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镇**路**号,系山东省东明县**粮管所员工。2019年1月6日被抓获,临时羁押于宝鸡市第二看守所,2019年1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4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6月至2014年10月,被告人宗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小区**楼**单元**室被害人冯某某家中等地,谎称其认识部队的**军长、其部队领导关系广,以帮助冯某某的儿子孟某某办理调动及提干,并让冯某某在部队开超市、给部队送肉、送菜做生意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冯某某人民币共520000元。

2、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宗某某在其租住的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室家中,谎称其认识部队的**军长、其部队领导关系广等,为骗取被害人施某某的信任,伪造部队介绍信给施某某,以可以帮助施某某的两个儿子办理在银川市**部队当兵为由,多次骗取施某某人民币共180000元。

3、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人宗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巷**小区**室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等地,谎称其认识部队的**军长、其部队领导关系广等,以帮助张某某的儿子办理在部队当兵,以请客送礼、承揽部队后勤保障做生意交押金等为由,多次骗取张某某人民币共343536元。

4、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宗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小区**室被害人黄某某家中,谎称其认识部队的**军长、其部队领导关系广,以帮助黄某某的儿子从部队提干,以给部队领导送礼为由,多次骗取黄某某人民币共130000元。

5、2012年6至7月,被告人宗某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巷**室被害人孙某某家门口,谎称其儿子是**部队的团长,其在部队关系广等,以帮助孙某某在部队开超市、给部队供应肉和菜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艳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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