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82********,汉族,小学文化,住天津市东某某**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6日经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日、7月2日,在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被害人侯某某石子料场内,被告人宗某某将借来的冀B****C轿车虚构为其本人所有,并将上述车辆抵押给侯某某,分两次共骗取侯某某石子8车,其中2-4分规格石灰石石子净重60.56吨,4-6分规格石灰石石子净重197.98吨,被告人宗某某将上述石子变卖后得赃款挥霍。经鉴定,2-4分石灰石石子8O.33元/吨,4-6分石灰石石子84.67元/吨。被告人宗某某诈骗石子共计价值人民币21627.7元。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等书证材料。
2、证人魏某某、张某某等5人的证言。
3、被害人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2份。
6、鉴定结论1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颖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东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按移送粉色苹果6S手机一部(现暂存于东丽分局军粮城派出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