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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诈骗案)_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博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乐市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公安局**镇派出所个体工商户,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路**巷**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博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博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1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被告人宗某某通过朋友认识被害人曾某某,并得知被害人曾某某想承包砖厂。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宗某某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自己承包了博州广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砖厂为幌子,向被害人曾某某提供虚假的一份被告人宗某某与该公司签订的“2018年砖厂承包协议”,骗取被害人曾某某4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宗某某将40000元已归还。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合法财物,价值4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  致

 

博乐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沙如丽

                              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附:1、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证据目录单。

 2、视听资料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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