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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诈骗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宗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被告人宗某某在本市崇川区**路**饭店吃饭时结识了饭店服务员刘某某,双方互加了微信。在过后的聊天过程中,被告人宗某某谎称自己名叫“徐某某”,是浙江杭州人,在南京经营一家医疗器械对外贸易公司。因无经济来源等原因,宗某某用各种谎言,在2019年1月期间,先后分4次骗得刘某某人民币5万元,用于个人挥霍及偿还贷款。分述如下:

   1、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宗某某谎称自己在杭州用刀捅伤了人,警方已经立案,需要赔偿人民币5万元让对方撤案,骗取了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9000元。                                          

   2、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宗某某谎称自己与他人合伙开了一家物流公司,因合伙人经营不善使公司账面亏空3万元,其向他人借钱填补了亏空,现在债主向其催债还钱,以此为由骗得刘某某人民币17000元。                           

   3、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宗某某谎称自己之前向南京小刘借了5000元,现小刘的母亲住院病危急需手术费,以此为由骗得刘某某人民币5000元。                                                

   4、2019年1月29日和30日,被告人宗某某谎称自己因使用假身份证被抓,现被拘留在南通市看守所,需要缴纳3万元保证金才可以释放,以此为由骗得刘某某人民币9000元。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宗某某家属全部退赔了赃款,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以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提供的贷款借款合同、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

      2.证人宗某某、丁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

      5. 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和被害人手机聊天记录截屏以及转账记录截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晓俊

(院印)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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