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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诈骗、集资诈骗)(公开版)_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宗某某,女,********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002X,苗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乡区****村,2019年4月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年4月7日被东乡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集资诈骗罪,2019年5月13日经东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东乡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乡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移送东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月15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1日,被告人宗某某通过嵇某甲找到揭某甲的债权人邹某某,宗某某向邹某某虚构自己在外有900万元钱款收回,需要50万元的费用,以收到钱后将此款给分期替揭某甲还钱给邹某某为诱饵,当场签订承诺书,分两次骗得邹某某30万元。被告人宗某某骗得钱款用于自己还款和自用。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2证人嵇某甲的证言;

3相关汇款记录等书证;

4宗某某与嵇某甲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

5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013年以来,被告人宗某某对外以2分至5分不等的高息向何某某、吴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杨某某、余某某、嵇某乙、嵇某丙等人借款,从2016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宗某某为偿还之前借款和支付利息,虚构其本人在做银行过桥能挣取高额利润,大量向揭某甲、张某某、姜某某、危某某、余某某等人借款,揭某甲为挣取高额利息,大量借钱给宗某某,被告人宗某某依托揭某甲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借款,揭某甲又将吸收的资金转给宗某某,经聘请江西兴东会计师事务所对资金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宗某某向揭某甲借来1.84114435亿元资金,偿还了揭某甲1.09100035亿元,尚未归还借款7501.44万元,这7501.44万元分别转入47个账户。经查证,这些钱款大部分用于被告人宗某某偿还之前的借款和支付利息。

认定上述犯罪的证据有:

1同案在逃人员揭某甲的供述;

2证人揭某乙、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揭某乙提供的揭某甲的账目、以及江西银行东乡支行提供的揭某甲尾号为2625的账户交易明细表等书证;

4江西兴东会计事务所关于揭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

   2017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宗某某以开投资公司,急需借款为由,向乐某某借款949.38万元,还款931.971万元,骗取17.409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乐某某的陈述;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宗某某向乐某某书写的借款借条,乐某某提供的工行东乡恒安支行尾号为4506与宗某某7077工行账号和周某某0396工行账号的来往明细等书证;  

4江西兴东会计事务所关于宗某某与乐某某资金往来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

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期间,被告人宗某某以银行过桥,公司“中标”“配资”急需借款为由,向王某乙借款397万元.还款325.64万元,骗取71.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2被告人宗某某书写的向王某乙借款的借条,邮政储蓄银行东乡支行卡号尾号为王某乙3569与宗某某的交易明细等书证;

3王某乙提供的他与宗某某手机微信截图的电子证据;

4江西兴东会计事务所关于宗某某与王某乙资金往来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

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宗某某以有项目,回钱快两个月能翻倍赚为由,骗取叶某某人民币6万元和魏某某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叶某某和魏某某的陈述;

  2.宗某某向叶某某书写的借款借条、叶某某通过农行转款的明细、魏某某通过超级网银转款的明细等;

  3.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外债回收的事实,骗取邹某某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为了偿还自己的债务,虚构在银行过桥等理由,向揭某甲、乐某某、王某乙、叶某某等人集资借款7603.2090万元,集资借款的钱并未用于正常经营活动,而是用于偿还自己的借款和支付利息,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且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集资诈骗罪,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军林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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