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公诉刑诉〔2019〕24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4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延安市**技术协作公司原**、**(现已退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号院**楼**单元**室,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家园**楼**单元**楼**户。因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8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8年7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30日、2018年11月14日、2019年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0年3、4月间,被告人宗某某和王某某口头约定合伙搞工程,并约定由宗某某负责承揽工程及协调相关关系,王某某负责投标及具体出资施工,工程结束后王某某给宗某某总工程中标价款的百分之十作为报酬。后宗某某和时任**县**张某某联系并谈妥承揽修建**县**路道路工程的事宜,在张某某的帮助下,王某某让其朋友徐某某挂靠甘肃**建筑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名义,顺利承揽**县**路道路三标段工程。2011年10月间,该工程即将结束,因工程款结算不顺利,王某某要求宗某某出面协调,宗某某为感谢张某某在**县**路道路工程的项目上给予帮助,并使后续工程款顺利结算,送给张某某现金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侵犯了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茹小燕
2019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宗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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