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19〕378号
被告人宗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张家界市永定区**街**路**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2019年2月26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8日、9月2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10月25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4日、9月2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份开始,被告人宗某某在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天门路**号门面经营发廊,容留瞿某甲、瞿某乙、唐某甲、唐某乙、胡某某、田某甲在其经营的发廊内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抽取好处费。2019年2月25日凌晨3时许,宗某某容留卖淫女瞿某甲、唐某乙、瞿某乙、唐某甲在张家界市永定区**街“永兴商务酒店”8407房间、8505房间分别与吴某某、钟某某、郭某某、王某甲发生性关系时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开房记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瞿某甲、瞿某乙、唐某甲、唐某乙、胡某某、田某甲、吴某某、钟某某、郭某某、王某甲、谢某某、田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谷婕妤
2019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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