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刑检刑诉〔2019〕93号
被告人宗阔,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住辽源市西安区**小区。被告人宗阔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5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镇。被告人肖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4月7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北京市**家园。王某甲于2004年6月17日因犯强奸罪被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镇。被告人王某乙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乡。被告人王某丙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山东省滕州市**镇。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住山东省滕州市**镇。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被告人薛某某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9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阔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薛某某、彭某某、吴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杨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宗阔、薛某某代理交由彭某某、吴某某、肖某某伪造、买卖假证件
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肖某某为伪造虚假证件团伙,被告人宗阔是该制假团伙代理,被告人薛某某是宗阔的代理。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宗阔共计贩卖给袁某某等31人(31人另案处理)虚假证件39个,其中国家机关证件15个、身份证件22个、毕业证2个;被告人薛某某共计贩卖给袁某某等19人(19人另案处理)虚假证件22个,其中国家机关证件14个、身份证件8个;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肖某某制假团伙共计伪造虚假证件39个,其中国家机关证件15个、身份证件22个、毕业证2个。
二、被告人宗阔代理交由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杨某某伪造、买卖假车辆牌照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杨某某为伪造假车辆牌照团伙。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宗阔接单后交由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伪造、买卖的假车辆牌照共计393单,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伪造、贩卖假车辆牌照共计393副(786张)。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甲等人制假窝点处扣押车牌空白铝板、制作车牌模具等制假工具,其中半成品车牌30张、成品车牌63张。
三、宗阔侵犯公民信息
2018年9月,被告人宗阔为了方便其销售虚假驾驶证件,曾多次向舒某某(另案处理)索要公民个人驾驶证件信息,舒某某明知宗阔以制作虚假驾驶证件为目的,将共计十二条公民个人驾驶证件信息提供给宗阔,供宗阔贩卖假驾驶证件时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情况信息、微信聊天截图、扣押清单等;
2.证人卞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宗阔、彭某某、吴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及随卷光盘;
6.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阔、彭某某、吴某某、肖某某、王某丙、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阔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虚假身份证件、虚假毕业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吴某某、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虚假身份证件、虚假毕业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买卖虚假车牌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薛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虚假身份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某、肖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宗阔、彭某某、吴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杨某某、薛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鑫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宗阔、彭某某、吴某某、肖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杨某某、薛某某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光盘7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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