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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窝藏、包庇案)_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5********,彝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个旧市,住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村,因涉嫌包庇罪,经个旧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6日被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包庇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6日继续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位于个旧市财富中心保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博游戏机室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宗某某、肖某某(已另案处理)在受到柴某某指使后,到个旧市公安局人民路派出所投案,作虚假陈述分别冒充是该游戏室老板,二人被行政拘留释放后,按照每拘留一天500元的标准,收到柴某某给予的“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肖某某、赵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在明知他人是犯罪分子的情况下,受柴文杰贿买指使后,前往侦查机关作假证包庇犯罪分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云川

检察官助理:吴景生

(院印)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红河州个旧市**村,联系电话15187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662页。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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