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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宗某某,女,198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2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徐州市鼓楼区****号)。被告人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宗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苏宁广场三楼百武西店,趁营业员不备,盗窃杏色百武西牌男式羽绒服一件。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人民币1358元。

2.2019年11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再次至徐州市鼓楼区苏宁广场三楼百武西店,趁营业员不备,盗窃杏色百武西牌男式羽绒服一件。经鉴定,被盗衣服价值人民币1358元。

2019年12月3日,被告人宗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及扣押照片、发还清单、被盗羽绒服吊牌、发货清单及销售凭证、谅解书及收条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大全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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