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3195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句容市**镇**路**宾馆**房间(户籍地句容市**镇**巷**号)。被告人宗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1984年6月29日被句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10月11日被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8年4月14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4月4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11月3日被该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宗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1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3月16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至10月8日,被告人宗某某在句容市**镇,乘人不备,顺手牵羊,盗窃电动车2辆,共计价值人民币1923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在句容市**镇**路**厨柜店门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小刀牌踏板式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460元。后被告人宗某某销赃得款人民币800元。
2.2019年10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在句容市**镇**路**号**照明店门口,盗窃被害人邰某某停放在此的小鸟牌踏板式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463元。
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宗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盗窃事实。案发后,赃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宗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邰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朱凌雁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752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