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941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及住址均在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07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08年1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3月因盗窃行为被原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10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8月因吸毒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宗某某至本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店内,趁该乙店员工不注意之际,窃得Under Armour 冲锋衣1件(价值人民币1,199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开始拒不交代上述犯罪事实,直至本院审查逮捕阶段始作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工作人员林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0月7日10时50分许,**店内的一名员工在接待顾客试穿衣服时,其中一名顾客直接穿了该店的一件冲锋衣没有付钱跑了出去。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证实,公安机关从案发现场调取的监控录像中录入了被告人宗某某盗窃冲锋衣的经过。
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中窃取冲锋衣的男子的人像与被告人宗某某的人像是同一人人像。
4.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的Under Armour 冲锋衣价值人民币1,199元。
5.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宗某某对其采用上述手段窃得冲锋衣1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宗某某的到案经过。
7.全国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宗某某的身份情况。
8.公安专业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宗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琴凤
检察官助理秦彤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卷宗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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