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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87********,汉族,中专文化,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河南省杞县**乡**村**街**号,暂住在上海市宝山区**镇**路**弄**号**室。2020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2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10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宗某某利用工作之便驾车进入宝钢厂区,在厂区内冷一路、冷四路交叉路附近一变形器边,窃得属于其他施工公司的47段电缆线(内含紫铜共计71公斤,价值人民币3258.9元)装车后驶出厂区,并藏匿于暂住地。

当日17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民警在宗某某居住地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电缆线。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杨某甲的陈述证实,其系宝钢厂区内冷四路东侧50米处冷轧2030燃气机改造项目工地负责人。2020年8月7日其发现工地上的电缆线被盗。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五冶保卫科的工作人员。五冶下面有一个宝钢冷轧燃气机改装项目。案发当时工地上有电缆线被盗。

3.证人蒲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被告人宗某某的同事。2020年8月7日11时许其看到宗某某,并乘坐宗某某开的车出了宝钢厂区,12时许宗某某将车开到自己家门口并让其帮忙搬东西,但其不知道搬的是什么。

4.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20年8月7日,其女婿宗某某分两次将装有铜线的蛇皮袋交给其,并让其将铜线剥皮。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宗某某处扣押到47段铜色电缆线,现已发还被害单位。

6.上海市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紫铜共计71公斤,价值人民币3,258.9元。

7.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宗某某身份情况、案发情况及到案情况。

8.被告人宗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宗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助理    

20201023

附件:

1.被告人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21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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