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区检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8********331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住山东省滨州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8日被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2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宗某某醉酒后驾驶鲁MWB***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滨州市**区***路与***路路口以西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滨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证实宗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134.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视听资料;3、鉴定意见;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秀芹
2020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住滨州市**区****路***号**号楼*单元****号,联系电话135********;
2、刑事卷宗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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