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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239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单县******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9月10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规定及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宗某某与孙某某在济宁市金乡县**镇**KTV内因言语争执而发生矛盾,后欲打架被劝开。宗某某回到家后,主动打电话约孙某某在单县***县界碑处碰面。宗某某左手持砍骨刀,右手持菜刀在约定地点与孙某某碰面后,手持砍骨刀将孙某某右眼处及左肘部砍伤,后宗某某逃离现场并将砍刀丢弃。经鉴定,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宗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由单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并致孙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帅敬如

检察官助理谢囡囡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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