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6241988********,湖南省**县人,汉族,市民,高中毕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被告人宗某某接受王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定制放款APP,收取开发费用、维护费用。被告人宗某某明知该类APP为套路贷系统,明知王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王某某提供开发快回租呗APP、信条APP、好享回租APP、来回租呗APP、花开璐放APP、心花璐放APP放款平台,并提供日常维护及技术支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告人聊天记录;3、到案经过;4、钱款交易流水;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鸿波
陈西远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一式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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