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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寻衅滋事案)_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乡**行政村**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8月18日被武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武都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16时许,在武都区姚寨镇曹家堡村,被告人宗某某酒后路过村民曹某甲家门前时,持铁锨将被害人曹某乙停放在路边的甘KJ****红色雪佛兰小轿车进行毁损,致曹某乙的车辆前、后挡风玻璃、车辆左侧前车门玻璃等部位损坏。宗某某砸完车辆后走到村民谢某某家门前时,因不满谢某某家的狗向其吠叫,遂又欲持铁锨砸谢某某家的狗,谢某某(智力残疾一级)看见后与宗某某发生撕扯,后宗某某又将被害人谢某某殴打致伤。经陇南市武都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损毁车辆(甘KJ****)维修价格为人民币5690元。经陇南市武都区中医院诊断:谢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全身多处皮肤表浅擦伤。2019年9月5日宗某某与被害人曹某乙、谢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

2015年1月份,被告人宗某某酒后因琐事与同村村民姚某某发生打架,后被武都区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以治安案件调解处理;2016年11月,被告人宗某某酒后对同村村民苏某某进行殴打,后被武都区公安局城郊派出所以治安案件调解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频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累犯,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丽宁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被羁押于武都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肆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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