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宗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40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郯城县庙**镇**村**组**号,现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号楼1102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3月27日晚,被告人宗某某酒后与林某某(现在逃)、林某某的女朋友在平度市**街道办事处****小区门口看到孟某某与杨某某在一起,宗某某遂生妒意,后与林某某驾车将孟某某、杨某某拉至南京路西头一片空地处。宗某某明知孟某某系相亲认识的杨某某且不知道杨某某和宗某某的关系,但仍对孟某某进行殴打,致孟某某左肩锁关节韧带完全断裂,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期间林某某提议向孟某某索要人民币10000元,宗某某同意后二人遂带孟某某取钱,并在逼迫孟某某书写一张还清欠款的纸条之后才让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并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_____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