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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容留卖淫案)_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9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怀来县**乡**村**号。2019年8月3日因涉嫌容留卖淫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因本案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20时左右,被告人宗某某在怀来县鸡鸣驿乡鸡鸣驿村自己家中,容留杨某某、王某甲 两名女子与李永存、王某乙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怀来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杨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4、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容留卖淫地点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辨认卖淫嫖娼地点笔录;辨认卖淫嫖娼人员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少辰

检察官助理:赵益汶

                                 2020年8月30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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