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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92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宁武县,住山西省宁武县**小区,工作单位宁武县**镇**银行,2018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宁武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7月1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宁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宁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3时,被告人宗某某宁武县滨河二号3号楼2单元10楼1001室自己家中,容留郭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共同吸食土制海洛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甄卓

检察官助理:赵林凤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繁峙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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