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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妨害公务案)(公开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9〕1745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5199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村**栋**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宗某某与章某某在合肥市新站区**路**栋楼下因琐事发生纠纷,后宗某某报警,公安民警至现场将双方带至合肥市公安局七里塘派出所进行调解处置,期间,宗某某在派出所殴打、辱骂处置民警,并咬伤辅警孙某某的右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警官证复印件、工作说明、情况说明、就诊病例及伤情照片等;

2.被害人孙某某、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章某某、代某某证言;

4.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

5.精神疾病鉴定意见;

6.监控视频及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戴若璇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535799****);

2.案卷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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