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宗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地区,于2020年4月22日至23日间,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女,21岁)货款人民币23万余元,后虚假发货,且拒不退款。
被告人宗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以出售口罩为由,骗取被害人罗某某(女,26岁)货款人民币4200元,后虚假发货,经罗某某多次索要,被告人宗某某仅向其退款人民币2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宗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程某某、牛某某、严某某、刘某乙的证言;4.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闲鱼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顺丰快递单号查询、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快递单照片、银行卡交易明细及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支付宝和闲鱼调证数据、电信公司机主信息查询;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记录、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丹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玖册;
3.随案移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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