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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87********,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镇**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0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晚,被告人宗某某在自贡市高新区瑞和盛景小区黄某某家中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从瑞和盛景小区出发,沿汇南路、305省道,往贡井区青杠林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到305省道普润城路段时,因为车辆行驶问题与另一车辆驾驶员杨某某发生口角,然后宗某某驾车沿305省道、伍富路朝尖山方面追赶杨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伍富路4公里+700米处,将杨某某所驾车辆别停,双方下车发生抓扯。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分局舒坪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处置,发现宗某某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宗某某移送给交警部门处理。经抽取被告人宗某某的血液送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0.7mg/ml。

被告人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有①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归案情况说明③户籍证明④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等;

二、证人黄某某、曾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天网监控视截图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30.7mg/ml,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宗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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