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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30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住涿鹿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涿鹿县矾山镇古镇路,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取宗某某静脉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96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

2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武艳明

检察官助理:桂寅川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上述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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