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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宿埇检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于201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0时许,被告人宗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皖******号牌(查获时使用苏******号牌)重型自卸货车(限重31吨,精检重65.58吨,超限量34.58吨,超限率111.54%)沿**省道**公里路段由北往南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镇**厂门口时,见公安机关执勤民警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遂迅速下车逃离现场,被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随即将其带至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宗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0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宗某某于2020年4月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省超限超载检测站检测单等书证;

2.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5.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宗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重型货车,且严重超载、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应予从重处罚;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丽莉

检察官助理 牛芬晓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宗某某现取保候审,宿州市埇桥区********,联系电话13733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查材料捌拾玖页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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