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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友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41961********,汉族,初中文化,伊春市友好林业局**贮木场**,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以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春市公安局友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佳进牌两轮摩托车沿友好区站前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工行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8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宗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佳进牌两轮摩托车(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工作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卖车协议、血样提出登记表等;

3.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

4.伊春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属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宗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进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居住于伊春市友好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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