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2196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住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武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宗某某于2020年6月15日凌晨5时许,在长江白鳍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簰洲湾镇新谷洲小河水域,将2张地笼网提前布设在该水域;又于次日凌晨5时许,在上述水域收取地笼网及渔获物,被公安机关及渔政执法部门当场抓获并现场查获地笼网1张、渔获物28.1公斤。上述渔获物(活体)已于当日被放生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地笼网、渔获物等物证照片;2.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渔获物称重照片及放生记录、现场位置示意图、禁渔文件等书证;3.被告人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
检察官助理:冯畅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嘉鱼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67180****;
2. 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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