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1990********,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河北省黄骅市人,住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6日被黄骅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凌晨2时50分,宗某某驾驶冀J*****小型轿车,沿黄骅市迎宾大街由北向南与金江路轿车口,因饮酒太多等红绿灯时在车内睡着,4时35分因醉驾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宗芳锐血液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5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宗某某户籍;宗某某驾驶证信息;冀J*****车主信息;呼吸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无前科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敏捷
张德锋
2020年8月27日
附件:1.宗某某现居住于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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