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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住**村**号,2020年5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23许,被告人宗某某酒后驾驶鲁******二轮摩托车沿青州市玲珑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斯柯达4S店门口处时,与停在路边的沪******重型半挂牵引车(沪*****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告人宗某某受伤。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宗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63.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破案经过、驾驶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宗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草图及拍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建华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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